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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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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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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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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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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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術語和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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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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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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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環境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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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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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3.1 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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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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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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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實施與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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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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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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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3 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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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4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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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5 文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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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6 運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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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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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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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1 監測和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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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2 合規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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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3 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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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4 記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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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5 內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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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管理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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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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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是GB/T24000系列中的一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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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等同采用ISO14001: 200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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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代替GB/T2400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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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與GB/T24001-1996主要差異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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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中的“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改為“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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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術語名稱作了下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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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加了對審核員、糾正措施、文件、不符合、預防措施、程序、記錄等7個術語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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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術語“環境表現(行為)”改為“環境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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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持續改進、環境影響、環境管理體系、環境目標、環境績效、環境方針、環境指標、內部審核、組織、污染預防等10個術語的定義作了編輯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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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要素作了下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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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標和指標”和“環境管理方案”合并為“目標、指標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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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結構和職責”改為“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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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培訓、意識和能力”改為“能力、培訓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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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改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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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和糾正措施”改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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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測和測量”分解為“監測和測量”和“合規性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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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改為“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
? ? ?“記錄”改為“記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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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改為“內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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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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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由全國環境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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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負責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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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華夏認證中心、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方圓標志認證中心、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海爾集團、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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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范以華、李燕、王順琪、劉克、陳全、張天柱、黃進、糜建青、史春潔、陳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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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1996年首次發布,2005年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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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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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在,各種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來控制其活動、產品和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并證實良好的環境績效。這是由于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相繼制定,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和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也在普遍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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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價自身的環境績效。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一個組織提供保證,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績效不僅現在滿足,并將持續滿足法律和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納入組織整體的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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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這些要素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其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制造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組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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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重要環境因素信息來制定和實施方針與目標。本標準擬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于組織中各個層次與職能的承諾,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體系可供組織制定其環境方針,建立實現所承諾的方針的目標和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來改進環境績效,并證實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和經濟需求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復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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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本標準基于被稱為策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的運行模式。關于PDCA的含意簡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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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策劃:建立所需的目標和過程,以實現組織的環境方針所期望的結果;
?
? ? ——實施:對過程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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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根據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過程進行監測和測量,并報告其結果;
?
? ? ——改進:采取措施,以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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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多組織通過由過程組成的體系以及過程的相互作用對運行進行管理,這種方式稱為“過程方法”。GB/T19001-2000提倡使用過程方法。由于PDCA可以應用于所有的過程,因此這兩種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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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本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EMS)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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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第二版的修訂重點是更加明確地表述第一版的內容;同時對GB/T19001的內容予以必要的考慮,以加強兩標準的兼容性,從而滿足廣大用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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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便于使用,本標準附錄A和正文第4章的相關條目采用了對應的序號。如A.3.3對應4.3.3,其內容都是關于目標、指標和方案的論述,A.5.5和4.5.5的內容都是關于內部審核等。另外,還在附錄B中給出了GB/T24001-2004和GB/T19001-2000之間相近技術內容的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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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規定了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它能夠用于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注冊)和(或)自我聲明,本標準和用來為組織建立、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一般性幫助的非認證性指南有重要區別。環境管理涉及多方面內容,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與競爭意義。一個組織可以通過對本標準成功實施的證實,使相關方確信它已建立了適當的環境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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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一些標準,特別是ISO/TC 207制定的關于環境管理的各種技術文件,提供了環境管理支持技術的指南。對其他標準的參閱僅用于獲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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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僅包含那些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須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閱GB/T2400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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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承諾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以及進行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外,未提出對環境績效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績效的組織,可能都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
?
? ? 系統地采用和實施一系列環境管理技術,有助于為所有相關方帶來更好的結果。然而,采用本標準本身,并不能保證取得這樣的結果。環境管理體系能夠促使組織為實現環境目標,在適宜和經濟條件許可時,考慮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這些技術的成本效益。
?
? ? 本標準不包含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財務或風險等管理體系要求。但可以將本標準所規定的要素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要素進行協調,或加以整合。組織可通過對現有管理體系做出修改,以建立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這里還要指出,對各種管理體系要素的應用,可能因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相關方而異。
?
? ? 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細和復雜程度、體系文件的多少、所投入的資源等,取決于多方面因素,如體系覆蓋的范圍、組織的規模、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等。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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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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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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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為能夠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重要環境因素信息來制定和實施方針與目標。本標準擬適用于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并適用于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于組織中各個層次與職能的承諾,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體系可供組織制定其環境方針,建立實現所承諾的方針的目標和過程,采取必要的措施來改進環境績效,并證實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和經濟需求的關系。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復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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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本標準基于被稱為策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的運行模式。關于PDCA的含意簡要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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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策劃:建立所需的目標和過程,以實現組織的環境方針所期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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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實施:對過程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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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查:根據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過程進行監測和測量,并報告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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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進:采取措施,以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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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多組織通過由過程組成的體系以及過程的相互作用對運行進行管理,這種方式稱為“過程方法”。GB/T19001-2000提倡使用過程方法。由于PDCA可以應用于所有的過程,因此這兩種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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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本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EMS)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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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第二版的修訂重點是更加明確地表述第一版的內容;同時對GB/T19001的內容予以必要的考慮,以加強兩標準的兼容性,從而滿足廣大用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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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便于使用,本標準附錄A和正文第4章的相關條目采用了對應的序號。如A.3.3對應4.3.3,其內容都是關于目標、指標和方案的論述,A.5.5和4.5.5的內容都是關于內部審核等。另外,還在附錄B中給出了GB/T24001-2004和GB/T19001-2000之間相近技術內容的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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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規定了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它能夠用于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注冊)和(或)自我聲明,本標準和用來為組織建立、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一般性幫助的非認證性指南有重要區別。環境管理涉及多方面內容,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與競爭意義。一個組織可以通過對本標準成功實施的證實,使相關方確信它已建立了適當的環境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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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一些標準,特別是ISO/TC 207制定的關于環境管理的各種技術文件,提供了環境管理支持技術的指南。對其他標準的參閱僅用于獲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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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僅包含那些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須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閱GB/T24004-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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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承諾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以及進行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外,未提出對環境績效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績效的組織,可能都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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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統地采用和實施一系列環境管理技術,有助于為所有相關方帶來更好的結果。然而,采用本標準本身,并不能保證取得這樣的結果。環境管理體系能夠促使組織為實現環境目標,在適宜和經濟條件許可時,考慮采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采用這些技術的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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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不包含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財務或風險等管理體系要求。但可以將本標準所規定的要素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要素進行協調,或加以整合。組織可通過對現有管理體系做出修改,以建立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這里還要指出,對各種管理體系要素的應用,可能因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相關方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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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細和復雜程度、體系文件的多少、所投入的資源等,取決于多方面因素,如體系覆蓋的范圍、組織的規模、其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等。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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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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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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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于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它適用于那些組織確定為能夠控制,或有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并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 注: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對于小型組織,獨立性可通過與所審核活動無責任關系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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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不符合 ?non-conform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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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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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T19000-2000,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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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此術語在GB/T19000-2000中為“不合格(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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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組織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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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社團,或是上述單位的部分或結合體,無論其是否有法人資格,公營或私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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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對于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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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預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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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除潛在不符合(3.15)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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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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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3.7)而采用(或綜合采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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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污染預防可包括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循環、再生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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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程序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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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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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程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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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2:摘編自GB/T19000-2000中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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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記錄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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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闡明已取得的結果或提供已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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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摘編自GB/T19000-2000中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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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環境管理體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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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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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并確定如何實現這些要求,并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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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的范圍,并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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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環境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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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并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范圍內,確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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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適合于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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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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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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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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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形成文件,付諸實施,并予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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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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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可為公眾所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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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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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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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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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它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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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
? ?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并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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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
?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來:
?
? ? a)識別適用于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并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
? ? b)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它的環境因素。
?
? ?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環境要求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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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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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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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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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它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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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制定、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旨在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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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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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實施與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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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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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
? ?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
? ?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
? ?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表現(績效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
? ?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組織所確定的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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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
?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
? ? a)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
? ? b)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
? ? c)他們在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
? ? d)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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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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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
? ? a)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
? ? b)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答復。
?
? ? 組織應決定是否就其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并將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則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
?
4.4.4 ?文件
?
? ?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
? ? a)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
? ? b)對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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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
? ? d)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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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記錄。
?
4.4.5 ?文件控制
?
? ?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的文件,應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
?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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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以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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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更新,并重新審批;
?
? ? c)確保對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
? ? d)確保在使用處能得到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
? ? e)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易于識別;
?
? ? f)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
? ? g)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須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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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運行控制
?
? ?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相關的運行,以確保其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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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控制因缺乏程序文件而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情況;
?
? ? b)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
? ? c)對于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程序,并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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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
?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識別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并規定響應措施。
a)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
? ? b)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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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實施與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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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
? ?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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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便于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權限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并予以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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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便:
?
? ? a)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
? ? b)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表現(績效情況)以供評審,并提出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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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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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組織所確定的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于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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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并提供培訓,或采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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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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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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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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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他們在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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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序的潛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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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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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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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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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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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決定是否就其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并將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則應規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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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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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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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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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對環境管理體系覆蓋范圍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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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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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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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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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文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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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的文件,應按照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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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以規定:
?
? ? a)在文件發布前進行審批,以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
? ? b)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更新,并重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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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確保對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
? ? d)確保在使用處能得到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
? ? e)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易于識別;
?
? ? f)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部文件做出標識,并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
? ? g)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須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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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運行控制
?
? ?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相關的運行,以確保其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
? ? a)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形成文件的程序,以控制因缺乏程序文件而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情況;
?
? ? b)在程序中規定運行準則;
?
? ? c)對于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并保持程序,并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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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
? ? 組織應建立、實施并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序,用于識別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并規定響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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